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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核准、审批事项办理程序



       一、项目备案、核准、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项目备案、核准、审批对象

(一)备案:国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在我市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项目建设地点在我市市区的,向我委申请备案

(二)核准:国内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且投资建设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的投资项目,以及我市各类法人和其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的投资项目,按核准权限属于市级的,向我委申请核准;核准权限属于国家、自治区的,由我委审核(重要项目需经市政府审核)后报上级项目核准机关申请核准。

(三)审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审批权限属于市级的,向我委申请批复;审批权限属于国家、自治区的,由我委审核(重要项目需经市政府审核)后报上级项目审批机关申请批复。

以上属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请向市经委申请备案、核准或审批。

三、办事服务窗口

(一)市外来投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发改委办事服务窗口。

(二)市发改委办事服务窗口。

四、项目备案、核准、审批办法

 

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按自治区规定内容编制的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2.项目备案登记表(表格由我委提供);

3.企业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

4.属联合建设项目的,需提交建设合作协议或合同;

5.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办结程序和时限

1.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我委办事服务窗口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我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项目备案的书面答复。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备案决定的,经我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3.申报单位依据我委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地质地震、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以及其他相关手续,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上报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办理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

2.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设计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核准报告(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房屋类建筑物项目申请报告可由申报单位自行编制)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办结程序和时限

1.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我委办事服务窗口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在5个工作日内,我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在进行核准审查或初审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还要组织专家评议。

3.属市级权限的自受理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我委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属国家、自治区权限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的,经我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我委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4.申报单位依据我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地质地震、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以及其他相关手续,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上报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办理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

2.按自治区规定内容编制的项目申请核准报告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9.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办结程序和时限

1.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我委办事服务窗口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在5个工作日内,我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在进行核准审查或初审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还要组织专家评议。

3.属市级权限的自受理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我委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属国家、自治区权限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的,经我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我委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4.申报单位依据我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地质地震、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手续,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涉及用汇项目核准审核上报

 

(一)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办理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

2.按自治区规定内容编制的项目申请核准报告

3.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4.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7.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8.属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的,附国家或自治区发改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办结程序和时限

1.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我委办事服务窗口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在5个工作日内,我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3.自受理核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我委向上级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的,经我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我委委托咨询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内外商投资项目(鼓励类)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审核上报

 

(一)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办理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申请文件;

2.项目备案、核准或批复文件;

3.项目采购进口设备清单;

4.附有采购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

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二)办结程序和时限

1.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我委办事服务窗口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自受理免税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我委向上级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的,经我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外商投资项目(鼓励类)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书审核上报

 

(一)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办理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书的申请文件;

2.项目核准文件;

3.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4.附有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

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二)办结程序和时限

1.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我委办事服务窗口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我委向上级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的,经我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建议书审批(立项)或审核上报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批复项目建议书的申请文件;

    2.按国家规定内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3.企业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

4.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办结程序和时限

1.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我委办事服务窗口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在受理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后,如有必要,在5个工作日内,我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在进行审批或初审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还要组织专家评议。

3.属市级权限的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建议书是否批复的决定;属国家、自治区权限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审批机关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批复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的,经我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我委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4.项目申报单位依据我委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地质地震、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以及其他相关手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审核上报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文件;

2.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设计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4.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5.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等涉及部门的审查意见;

6.建设资金筹措方案、资本金出资证明和银行承贷意见;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办结程序和时限

1.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我委办事服务窗口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在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后,如有必要,在5个工作日内,我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在进行审批或初审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还要组织专家评议。

3.属市级权限的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批复的决定;属国家、自治区权限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审批机关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批复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的,经我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我委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初步设计审批或审核上报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批复项目初步设计的申请文件;

2.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设计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3.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4.项目法人正式设立的报告;

5.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

6.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等涉及部门的审查意见;

7.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出具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意见;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办结程序和时限

1.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我委办事服务窗口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在进行初步设计审批或初审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7个工作日内完成)。

3.属市级权限的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初步设计是否批复的决定;属国家、自治区权限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审批机关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批复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的,经我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我委委托咨询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审批或审核上报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调整的申请文件;

2.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设计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说明;

3.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有关部门提供的建设条件变化的说明;

5.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二)办结程序和时限

1.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我委办事服务窗口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在受理初步设计概算调整申请后,如有必要,在5个工作日内,我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在进行审批或初审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7个工作日内完成)。

3.属市级权限的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调整申请是否批复的决定;属国家、自治区权限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审批机关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批复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的,经我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我委委托咨询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审核上报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批准项目开工建设的申请文件;

2.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

3.项目法人组建批复文件;

4.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

5.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6.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7.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投标、中标报告及施工承包合同;

    8.施工监理单位的投标、中标报告;

9.可满足连续施工三个月用量的建筑材料及主要设备、材料的订货合同;

10.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办结程序和时限

1.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我委办事服务窗口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审批机关提出项目开工审核意见上报。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的,经我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审批或审核上报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批准项目竣工验收的申请文件;

    2.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的报告;

3.项目经试运行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的报告;

4.档案资料已通过专项验收的报告;

5.工程决算已通过审计的报告;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设计要求、并能与主生产装置同时投入使用的报告。

(二)办结程序和时限

1.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我委办事服务窗口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在受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我委组织或委托专业部门组织进行验收或初步验收;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审批或初审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7个工作日内完成)。

3.属市级权限的自验收后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是否批复的决定;属国家、自治区权限的自初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审批机关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的,经我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企业债券发行审核上报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批准企业发行债券的申请文件;

2.项目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3.申请发行地方企业债券计划的报告;

4.企业法人执照;

5.项目有关审批文件;

6.项目进展情况;

7.担保或抵押材料;

8.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9.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企业财务报告。

(二)办结程序和时限

1.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我委办事服务窗口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自受理企业债券发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审批机关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的,经我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招标审批或审核上报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申请因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的报告;

2.企业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

3.因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的说明材料。

4.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二)办结程序和时限

1.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委办事服务窗口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属市级权限的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招标申请是否批复的决定;属国家、自治区权限的7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审批机关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批复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的,经我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或审核上报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办理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的申请文件;

2.企业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

3.包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等内容的招标工作方案;

4.招标文件;

5.属申请自行招标的,需提供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证明材料;

6.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二)办结程序和时限

1.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我委办事服务窗口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属市级权限的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申请是否核准的决定;属国家、自治区权限的7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的,经我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五、申报项目需提交文件和材料数量

(一)属市级权限,由我委备案、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需提交文件和材料一式2份。

(二)属自治区权限,由我委审核上报的项目,需提交文件和材料一式5份。

(三)属国家权限,由我委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核上报的项目,需提交文件和材料一式10份。

六、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图

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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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制作:梧州市信息中心